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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公司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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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重新印發《冠“江蘇”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發布人: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6-08-17 點擊:179

        蘇工商審批辦〔2016〕179號

        關于重新印發《冠“江蘇”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登記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市及張家港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直管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做好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我局現將《冠“江蘇”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登記工作規定》重新印發給你們。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7月27日

        ―――――――――――――――――――――――――――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 2016年7月27日印發

        ―――――――――――――――――――――――――――

        冠“江蘇”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登記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和完善冠“江蘇”行政區劃企業名稱的登記工作,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提高登記便利化,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并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依法設立非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登記注冊,但名稱前冠以“江蘇”或名稱中使用“江蘇”字樣(以下簡稱“冠省名”)的內資企業、“冠省名”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企業集團名稱的預先核準登記和變更登記。

        第三條 “冠省名”的企業名稱由省局負責核準,“江蘇”與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由最低行政區劃所在地的工商局負責核準。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經省局核準,名稱中可以使用“江蘇”字樣:

        (一)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二)投資人為跨3個(含)以上省轄市登記的企業,且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三)由獲江蘇省或各省轄市的著名、知名字(商)號稱號的企業控股,且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母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擁有4個以上控股子公司,且母子公司注冊資本合計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集團名稱可以使用“江蘇”字樣。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省局核準,名稱中可以使用“江蘇”字樣:

        (一)申報出資額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合伙人為企業且跨三個以上省轄市的有限合伙企業。

        (二)申報出資額不少于1000萬元,近三年年納稅額達到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個人獨資企業和普通合伙企業。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跨3個以上省轄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名稱可綴以“江蘇”字樣:

        (一)隸屬企業法人的名稱是經國家工商總局核準的。

        (二)冠以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名稱。

        第七條 新設企業申請冠省名的,可直接向省局申請,也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由登記機關通過網絡遠程報省局核準。

        第八條 新設企業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須提交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二)相關證明文件:

        1.投資人為跨3個(含)以上省轄市登記的企業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2.由獲江蘇省或各省轄市著名、知名字(商)號稱號的企業控股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書復印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直接向省局申請的,還應當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查詢意見。

        第九條 企業申請變更名稱為冠省名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按《內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或《外資企業登記提交材料規范》提交材料,同時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登記機關可以通過網絡遠程報省局核準,也可以直接向省局書面報送。直接向省局書面報送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三)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四)個人獨資企業和普通合伙企業近三年的納稅證明。

        (五)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條 新設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名稱申請綴以“江蘇”字樣的,如分支機構本名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特征+組織形式四項元素構成的,由省局負責核準。申請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也可以直接向省局申請。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的,由登記機關通過網絡遠程報省局核準。申請人直接向省局申請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二)隸屬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三)登記機關出具的查詢意見。

        新設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名稱申請綴以“江蘇”字樣的,如分支機構本名四項元素不全的,按《江蘇省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核準規范》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企業分支機構申請名稱變更,名稱中綴以“江蘇”字樣的,且分支機構本名由四項元素構成的,由省局負責核準。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機關可以通過網絡遠程報省工商局核準,也可以直接向省局書面報送。直接向省局書面報送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三)隸屬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二條 新設企業集團名稱預先登記申請冠省名的,申請人可直接向省局申請,也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由登記機關通過網絡遠程報省局核準。申請人直接向省局申請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集團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二)母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

        (三)登記機關出具的查詢意見。

        (四)母公司和集團成員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三條 企業集團申請變更名稱為冠省名的,應向登記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登記機關可以通過網絡遠程報省局核準,也可以直接向省局書面報送。直接向省局書面報送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意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三)加蓋登記機關印章的母公司營業執照和集團登記證復印件。

        其中,原非冠省名的企業集團申請變更名稱為冠省名的,還需提交第十二條第(二)、(四)項所列材料。

        第十四條 冠省名的企業集團子公司可以冠集團名稱。子公司本名中無行區劃名或含有“江蘇”字樣的,應當符合冠省名條件,并由省局負責核準。除按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提交材料外,還需提交加蓋母公司公章的企業集團登記證復印件。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已核準冠省名稱申請調整:

        (一)注冊資本與名稱預核申請時的金額不一致,但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所列條件的。

        (二)因企業住所發生變化而導致登記機關不一致的。

        (三)投資人部分發生變化的。

        第十六條 申請已預核名稱調整,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二)登記機關發生變化的名稱調整的,需提交擬設立登記機關的查詢意見。

        (三)投資人發生變化的,提交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申請人簽字、蓋章”欄內應由已核名稱調整前、后的所有投資人共同簽署。

        (四)名稱核準通知書原件。

        第十七條 各登記機關必須將冠省名的條件、應提交的材料、辦事程序、法定期限等內容向社會公示,并負責有關冠省名的業務咨詢和輔導工作。

        各登記機關通過網絡遠程上報冠省名稱的,要嚴格執行《企業名稱遠程核準工作規定》(以下簡稱《工作規定》),加強內部管理,規范操作流程。對上報的名稱要按《工作規定》第九條所列內容認真審查,并負審查責任,確保名稱遠程核準的合法、準確。

        第十八條 對書面報送申請材料的,省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駁回的決定,并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或《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登記機關遠程上報的名稱,省局依據工作程序和職權對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進行復核,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核準登記”或“不予核準登記”的決定。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按照《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預先核準的名稱若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內容,而申請人在申請登記時未能提交,或登記事項與名稱預核申請時不一致的,登記機關不得對已核準的名稱受理登記。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二○一四年四月一日起執行。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冠江蘇省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登記工作暫行規定》(蘇工商(注)〔2003〕541號)和《關于印發冠省級行政區劃的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暫行規定的通知》(蘇工商外〔2004〕299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同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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