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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印發關于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發布人:管理員 發布時間:2016-09-08 點擊:68

        市政府印發關于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蘇府[2016]126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關于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意見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釋放住所資源,進一步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國務院關于印發2015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政府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29號)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指導意見》(蘇政發〔2015〕11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登記適用本實施意見。

        本實施意見所稱住所,是指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所稱經營場所,是指各類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在地。

        二、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依法登記,用于公示市場主體法定的送達地和確定市場主體司法、行政管轄地。

        市場主體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影響相鄰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正常生活。

        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下列建筑物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動工建造的;

        (二)未經規劃、國土、住建等部門批準擅自建設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的;

        (四)經鑒定為危險的;

        (五)(臨時)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決定明確禁止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情形。

        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實施住所(經營場所)禁設區域清單管理,市場主體應當履行法律義務,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登記。市政府組織規劃、住建、公安、環保、安監、消防、文廣新、工商、市容市政、農業、食藥監等相關職能部門定期梳理住所(經營場所)禁設區域清單,并通過網站、媒體等向社會公示。

        四、下列建筑物可以作為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

        (一)工業廠房、倉儲建筑、商業用房、辦公樓、人防工程、住宅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等非居住類建筑;

        (二)校舍、酒店式公寓;

        (三)符合本實施意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城鎮住宅;

        (四)城鎮獨立住宅(獨門獨戶的獨棟住宅);

        (五)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

        五、僅從事下列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可以將城鎮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一)軟件開發、信息系統集成服務;

        (二)數據處理、集成電路設計;

        (三)動漫游戲開發、文化創意服務;

        (四)翻譯服務;

        (五)工業設計、時裝設計等專業化設計服務;

        (六)電子商務、無實體店鋪的網絡交易服務;

        (七)咨詢策劃、咨詢代理;

        (八)股權投資;

        (九)提供上門服務的家庭服務;

        (十)個體戶從事出租車客運。

        六、市場主體利用城鎮獨立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從事本實施意見第五條規定以外的經營項目的,申請人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七、從事下列經營項目的市場主體不得將城鎮住宅作為住所(經營場所):

        (一)工業生產加工業;

        (二)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品的銷售、儲存、研發、試制;

        (三)飯店、茶館、快餐店、咖啡廳、酒吧等餐飲服務業;

        (四)茶座、歌舞廳、電子游藝廳、網吧;

        (五)商場、市場;

        (六)洗染、洗浴、收舊服務業;

        (七)汽車(摩托車)洗車、維修業;

        (八)醫院、療養院;

        (九)寵物服務;

        (十)廢物治理;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利用住宅從事的其他經營項目。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可以利用住宅從事無污染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生產經營。

        九、利用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的,不得違反住所(經營場所)禁設區域清單。

        十、對辦理住宅類建筑和其他非商業用途建筑作為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營業執照不作為已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憑證。

        十一、法律、法規未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的,經房屋產權人或者授權經營管理方書面同意,允許2個以上的市場主體將同一地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

        對在產業園、科技園、企業孵化器、創客空間等試點開展“工位注冊”的,即一張桌子、一個工作單元即可辦一家企業,實施集群登記注冊方式。

        十二、在產業園、科技園、企業孵化器、創客空間、寫字樓等區域內,或者高校、科研單位、商務秘書公司內,從事下列經營項目的,企業住所可與實際經營場所相分離

        (一)電子商務等“互聯網+”(需經許可審批事項除外);

        (二)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需經許可審批事項除外);

        (三)研究和實驗發展;

        (四)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

        (五)文藝創作。

        住所與實際經營場所在同一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管轄范圍內,市場主體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書面報告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市場主體登記機關管轄范圍內,應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商務秘書公司可以為入駐的市場主體提供住所托管服務及其配套商務秘書服務。具體登記辦法由蘇州市工商局制定。

        十三、市場主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時,應按下列規定依法提交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并做出書面承諾: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應提交不動產權證或房屋產權證,沒有產權證的,可由申請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關說明材料;

        (二)租用他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租賃協議,無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產權證明;

        (三)租用軍隊房屋的,提交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協議,無需提交軍隊房屋租賃許可證;

        (四)無償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人同意無償使用的證明材料;

        (五)使用產業園、科技園、企業孵化器辦公場、創客空間、高校、科研單位、商務秘書公司等集中辦公場所,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材料。

        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應當按市、縣(區)、街道(路、鄉、鎮)、小區(村)、門牌號詳細填寫。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行形式審查,在審批過程中遇到投訴、舉報等情形的,應當啟動核實程序。

        十四、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屬于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各有關部門要將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或須報經審批的有關要求,在政務服務中心公示。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土地用途、房屋用途的審批變更不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的前置條件。

        十五、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查處違法場所行為。

        (一)規劃、住建、國土、安監、市容市政等相關部門負責對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應當具備特定條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險房屋、違反本實施意見相關規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二)公安、消防、環保、安監、農委、文廣新、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其他住所(經營場所)行政許可審批部門負責對依法批準住所(經營場所)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的市場主體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公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提供虛假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材料騙取登記,或者擅自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行為進行查處;對實行住所信息報告制的房屋產權人或者授權經營管理方未盡管理職責的,取消其所在區域的住所信息報告資格。

        (五)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禁設區域清單中所列監管單位依照法定職責負責對市場主體在禁設區域從事禁止類經營項目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管。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要求,建立住所(經營場所)隨機抽查的監管制度,開展重點抽查和聯合抽查。依托統一的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形成監管合力。

        十六、各市、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本實施意見從公布之日起實施,由蘇州市工商局負責解釋。

        附件:蘇州市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禁設區域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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