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擬任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資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4、國家工商總局的授權文件;
適用于商務部批準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5、全體發起人簽署或者出席股東大會或創立大會的董事簽字的公司章程;
6、《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應在有效期內,且內容與擬設立公司申請的相關事項吻合。
7、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
境內發起人:
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屬于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
境外非自然人發起人:
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與我國建交的國家,還需提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某些國家的海外屬地出具的文書,應當經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再經所屬國外交機構認證,最后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應當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香港和澳門地區投資者按照專項規定由中國委托的公證人進行公證并經中國司法部派駐當地的機構簽章轉遞。
境外自然人發起人:
外國自然人來我省投資的,提交經中國使(領)館簽證并經中國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入境手續的護照原件核對后,可不需要進行公證和認證。香港、澳門地區自然人來我省投資的,提交身份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原件核對后,可不需要進行公證。臺灣地區自然人來我省投資的,提交臺胞證原件核對后,可不需要進行公證。華僑來我省投資的,提交中國護照及定居國的居留證件原件核對后,可不需要進行公證和認證。
公證主體是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和律師事務所。
8、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由發起人簽署或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決議(募集設立的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或其它相關材料。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有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提交職工民主選舉的證明。
9、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10、監事會主席的任職文件;
11、住所合法使用證明;
12、《外國投資者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載明境內被授權人的地址、聯系方式,明確授權其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被授權人可以是境外股東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擬設立的公司(公司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或個人。被授權人、被授權人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簽署新的《外國投資者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13、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4、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
適用于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5、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僅適用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6、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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